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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18-07-10    浏览次数:0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经研究,水利部定于自2018年7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范围“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其他河湖,由各地参照本文件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等,水利部已作出专门安排,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既定安排开展工作。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以《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为依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乱占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乱堆

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

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中央直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属地职责范围,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专项行动期间,水利部将组织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检查。

五、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9日全面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暗访明察。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对下级行政区域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暗访明察。

(五)建立月报制度。及时更新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

 

来源:中国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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