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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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2018]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8   浏览次数: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促进、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定纷止争、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

       附件

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要求,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稳定。但随着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提高及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逐年增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增大,许多问题的产生和存在都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而部分行政机关对正确处理新时代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认识尚不到位,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矛盾的意识不够强,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定、轻调处,重事后应急处理、轻事前预警防范,习惯于发号施令,不善于用协商说服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致使有些本可以在本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转化为复议案件或诉讼案件或引发上访,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首先,要认识到加强和澡化行政调解工作是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

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省委九届五次全会鲜明地提出了“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并就自觉肩负起首都政治“护城河”的重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首都政治“护城河’’的建设。其次,加强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是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会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群体性的利益矛盾。行政调解具有行政资源多、调解范围广的优势,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大行政调解力度,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加强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用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

系,确保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兼顾,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机关作风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明晰调解范围,正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和经济实施管理与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受观念及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的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致使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中央及国家有关文件对运用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多次提出要求。为此,各级行政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正确理解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纠纷。当前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征收拆迁、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等;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要重点解决好劳动、医疗、交通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要坚持能调则调,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二是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愿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三是要坚持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是优先调解。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首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望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二是充分协商。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并要为双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三是促进和

解。纠纷发生后,消除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偏差和误解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为此,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彻底化解纠纷。

    三、优先适用调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当中,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泫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陈述道理,分析利害,为当事人自愿调解创造条件。在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以增强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条件。对于复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监督其履行,

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复议调解成功率。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还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纠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充分沟通、达成和解发挥好桥梁作用,为双方平等对话创造条件。

    四、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 2020年)》,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积极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要巩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要认真开展一年一度的依法行政考核,健全评议考核制度,真正把依法行政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目标。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树立和落实正确的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要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主要依靠基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大力推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对可能发生的行政纠纷,行政机关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说服教育劝导工作,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各级政府还必须加强对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要重点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系统的排查梳理。尤其要掌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亲自抓排查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键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强化行政调解意识,要从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各级政府要把辖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培训制度。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在每年组织的法律培训中要把行政调解作为一项重要培训内容。通过法律培训,使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知法、懂法,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在思想上明确行政调解是一项民主制度、法律制度,要严格按照基本原则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又要注意克服利用行政权力影响调解的倾向。各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牵头处(科)室,负有调解责任的相关处(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主要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到人员落实、场地落实、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藩实,切实加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政府行政调解领导组织,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跨行业跨部门之间的纠纷、群体性纠纷、复杂性等纠纷的统一调处工作,真正提高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