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2017]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设立行政复议专门接待室,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
其他行政复议机构有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热情、耐心接待申请人,做好记录。遇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做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人员应审查是否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具体份数根据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量确定;口头申请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七)委托他人代理行政复议的,代理人身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函、亲属关系证明、工作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提交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材料;
(九)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由行政复议人员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一般应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或需要核对原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确定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八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应在补正期限内书面申请延期,写明理由和申请延长的期限。
申请人经补正,未满足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继续补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可适当延长补正期限。
第九条 补正期限到期后,行政复议机构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按期补正或者明确拒绝补正的,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答 复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二)需要答复的主要事项;
(三)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举证的期限;
(四)不按期答复及举证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的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依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应予注明)。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第三人收到上述文书及材料后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未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材料的,视为不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案卷的,查阅时间由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协商确定,逾期未查阅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四章 审 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听证、调查等方式。
行政复议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需要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的,由行政复议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字确认,被调查人拒不签字的,由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笔录上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时,可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拒绝或者阻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需要现场勘验的,应制作勘验笔录,必要时绘制现场图,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
行政复议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可通知各方当事人,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但应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按《河北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需要停止执行的,区分下剜情况办理:
(一)被申请人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和其他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人员应按照本机关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转有关机构进行审查;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人员应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人员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报请本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其他当事人申请案件中止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决定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按照《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定与送达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案情简单的,行政复议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行政复议人员向参会人员汇报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以及存在问题、争议焦点等情况进行说明;
(二)参会人员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审阅,就相关问题向行政复议人员提问;
(三)参会人员对案件处理发表个人意见;
(四)集体讨论后形成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集体讨论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根据讨论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复议文书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间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
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