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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次数:0

一、出台背景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顺应农村居民对改善饮水条件的迫切需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指出项目建成后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环保部、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6]112号)亦指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切实维护好、巩固好已建工程成果,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已经10年,我省尚未出台相关运行管理办法,缺少对项目产权、管护主体责任、运行经费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管理等制度的刚性约束为加强我省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已建工程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的满足农村居民用水需求。

二、总体考虑

《办法》以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为立法主旨,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体现了农村供水的社会公益性。《办法》共627条,分为总则、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条款解读

《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农村供水的政府责任。农村供水工作涉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根据自身职责,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乡镇政府要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水监督和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协调解决供用水矛盾,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检测、供水用水调查、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办法》对政府责任、部门责任、社会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共同推进农村供水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办法》第六条~第十条。主要明确了要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自国家启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以来,我省实施了一大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农村饮用水条件普遍得到改善。但由于农村建筑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弃物、化肥农药等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需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水源保护工作。《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以及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农村供水的原则供水单位的义务。农村供水主要是为农村驻地的单位、家庭、居民,以及居住在农村的流动人口提供生活用水,考虑到农村庭院经济的普遍性和长期性,《办法》允许适度规模的畜禽养殖和庭院生产等用水,但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为保障农村集中供水的长效运行,规范利用水资源,减少地下水的无序开采,对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为维护农村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供水单位通过水费等收入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确保供水设施的维修、更换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水质安全农村供水安全的重要一环,供水水质应安全可靠,《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厂设置专门水质化验室,定期对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进行水质检测,对设施检修、供水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全面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用水管理的原则。我省农村供水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兴建,各地在制定农村供水水价时,一般将运行期的电费、维护费、办公费、人员工资等计入供水成本,未纳入固定资产折旧费,且受农村长期形成的无偿使用生活用水的习惯制约,水价偏低,水费收取困难,供水单位运行负担很重。为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效益并节约用水,《办法》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除供水单位自身经营不善外,因政策导致亏损的,县级政府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为保障供水单位权益,保护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办法》用户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依照规定计量收费、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损计量设备、不得盗用或转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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