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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31 浏览次数:0 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于5月27日联合出台了《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现就《配备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配备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我省被列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我省《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于5月底前联合出台我省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行规范,防止出现配备标准水平不一、财政保障不充分和质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二、音像记录设备主要包括什么?
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各类摄录设备,以及对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收集的各类信息采集存储设备。
三、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的原则是什么?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原则,一方面确保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严格符合财政法律法规,杜绝过度配备、随意配备等资源浪费现象,另一方面确保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标准较高、保障充分,能够满足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需要。
四、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的标准是什么?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应当首先参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对于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继续沿用现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对于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两类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严格执行本《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比例要求和技术性能要求。
五、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配备比例要求分为几种标准类型?
分为三种标准类型:一是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二是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三是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由各部门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六、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所属的标准类型如何确定?
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地区各部门执法实际确定。
七、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技术性能要求包括什么?
主要包括高清分辨率、像素较高、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摄录文件完整性和保密性较好等共性要求,以及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个性要求。
八、关于财政保障问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九、关于细化落实问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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