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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0 次
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冀法〔2017〕21号,以下简称《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自《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一直没有系统规范的整套程序规定。近几年,我省陆续出台了《河北省行政复议答复办法》、《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但也不系统、不完善。为落实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从整体上规范行政复议办案过程,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规定》的法律依据,确定了适用主体,并重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受理环节的相关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设立接待室,指定2名行政复议人员负责接待工作。同时,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审查及补正环节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答复环节的相关程序,对答复通知书的内容,被申请人、第三人答复以及申请人、第三人阅卷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审理环节的相关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调查方式都进行了细致规定。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结案环节的相关程序,对行政复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附则授权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可根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日期。
三、征求意见吸收情况
《规定》初稿完成后,按照有关程序征求了11个设区市和定州、辛集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办在深入研究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后,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专门召开会议邀请上述各单位与会探讨,进一步对《规定》二稿进行修改,再次吸收各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最终定稿,以省法制办文件形式下发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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