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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法制办印发《河北省行政调解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应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进行解决。  

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纠纷纳入调解范围

行政调解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运用行政调解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类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纠纷,重点要解决好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征收拆迁、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要重点解决好劳动、医疗、交通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等与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   

行政调解要坚持能调则调,并遵循自愿、合法性、中立等原则。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要坚持合法性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无原则地调和,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要坚持中立原则,作为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保证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在调解无望的前提下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在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积极为双方沟通搭建平台,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并要为双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认真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在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真正了解双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同时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处分权,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更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要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不断总结调解经验,逐步提高复议调解成功率。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还要注重运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纠纷。   

四、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争议纠纷,要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各级政府要把辖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完善激励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牵头处(科)室,负有调解责任的相关处(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主要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到人员落实、场地落实、办公设施和办公经费落实,切实加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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