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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取消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我厅对应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为加强取消堤顶、戗台、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河道、水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和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结合我省堤顶、戗台、坝顶兼做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我省河道堤防(含蓄滞洪区围堤,下同)堤顶、戗台,水库大坝(含副坝,下同)坝顶兼做公路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为确保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完整,严格控制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如确需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应进行安全论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利用拟建河道堤防堤顶、戗台或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前期设计工作,明确公路等级、设计荷载及通行要求,提出车辆限载、限速、限宽等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及视频监控、照明系统、安全护栏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 利用已建河道堤防堤顶、戗台或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法人单位编制安全论证报告,经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论证结果修改完善相关设计文件和安全论证报告并报工程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论证报告应包括堤身、堤顶(戗台)公路或大坝、坝顶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第六条 已兼做公路的河道堤防和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做好公路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严格控制超限车辆通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应补做安全论证工作,并根据论证结果,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在建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单位按照堤防施工规范和安全论证报告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河道堤防和水库大坝工程管理单位要将检查公路建设和使用情况纳入工程日常工作,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河道堤防安全状况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利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机制,通过现场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安全完整和运行安全。

第十条 对未按堤防施工规范施工和安全论证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使用堤顶、戗台或坝顶兼做公路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河道堤防、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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