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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施工,是指上述项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等建筑活动(包括土建、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其安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中央和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外资项目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范围和标准的水利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全部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自然或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是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从业(或生产)许可,选择投标人;

  (二)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法进行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或确定;

  (二)工程初步设计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分标方案等已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自筹资金已按规定额度存入项目法人的开户银行(自筹资金需要分期到位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本年度应到位自筹资金数额的70%);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六)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不影响正常施工;

  (七)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法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此阶段时,则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用于招标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按规定凡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招标前经过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另有规定或经有管辖权的部门批准外,水利工程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增补的项目,且承包人未发生改变的;

  (五)应急、抢险等工期非常紧迫的项目;

  (六)经不少于两次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且至少有一次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cn)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水利报》、《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河北工人报》或“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网址:www.hebeibidding.com.cn)中的一个媒体上发布或在多个媒体上同时发布。选择在“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之外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同时抄发“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竞争性。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分标方案;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大型水利工程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中小型水利工程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 除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外,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一般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价一般每份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投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将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退还招标人,招标人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向潜在投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资料,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审查时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格式等应详细说明。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未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约定的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业绩的证明材料应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尚未竣工验收的,可用初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代替。

  (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以及同类项目代理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应将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影印件及代理招标工程的业绩等资料随同招标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协议双方的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业务: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除遇不可抗力外,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代理协议前,应当确认招标人已按规定办理了招标申请手续并已获得批准。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其行为负责;招标人将招标业务委托给代理机构后,除委托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应再以任何名义参与或者干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在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凡是招标人应当完成的工作,均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完成。

  为便于工作,委托人可派一至三名代表配合代理机构进行相关工作,出席发标、开标、评标会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含有废标的条件、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时应注意的事项、核验的证件和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内容超出本细则规定时,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前报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在招标准备工作就绪后,将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招标申请核准后,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组织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技术交底和答疑,并将答疑和补遗的所有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六)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七)接收投标文件;

  (八)组织开标、评标会;

  (九)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公示评标结果;

  (十)确定中标人;

  (十一)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之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枢纽工程的单体建筑物不应分标;河(渠)道工程因线路过长,按一个标段组织施工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分标,但每个标段的估算合同价不宜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分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当两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标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其选择。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载明开标及评标会议议程、评标时所依据的评审因素、废标的判定条件、标底编制遵循的规则、公布评标标底的规则、中标的条件等。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二十八天。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应当详细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和招标人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投标截止日应相应顺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不设置标底的,应设定拦标价,且每个标段合格投标人的数量不宜少于五个。设置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每个标段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在九家以上时,应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占到工程概算投资一半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的标底,由招标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指派一至二名具有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工程师(员)资格、满足相关的资格要求的人员编制,也可共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其它工程的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

  一份合同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的编制地点和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全过程监督。标底编制人员携带的随身物品应在接受监督人员检查后,方可带进标底编制地点。编制标底期间,必须断绝与外界的所有通讯联络,所有通讯工具要集中统一保管。遇紧急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时,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有监督人员在场。

  标底编制完成应当由编制人员加盖其执业专用印章并当即密封。

  第四十二条  编制标底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投资概(预)算,依据有关计价和编制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当按第四十条规定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标底或由招标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时,先由标底编制人员按前款确定的原则和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量清单,足额计算出为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需要的全部费用(简称为招标工程预算),招标工程预算应完全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然后再按招标工程预算直接扣除适量的计划利润(一般为招标工程预算的4%),即作为招标人标底。

  当按第四十一条规定由招标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指派造价专业人员编制标底时,先由双方的标底编制人员分别独立完成招标工程预算,再将这两份招标工程预算作算术平均,平均值降低4%,即为招标人标底。但是当双方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较两者均值的偏差超过4%时,在作算术平均前应先核对、修正误计或偏差过大、不合理的单价或取费。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商务文件应包括除投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全部内容;技术文件是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及附件——包括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及水利工程造价编制人员执业资格核对表;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清单;

  (三)投标辅助资料——包括计日工单价表(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分析表,机械台班(时)费表,原材料、中间产品价格表,其它价格资料,资金流估算表,拟投入的人力、设备、财务状况,资质、业绩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一般应包括:

  工程概况,施工条件,施工组织机构及现场管理机构,施工方案及施工布置,施工测量,施工程序,施工计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度汛措施,工期保证,环境保护,文明施工,风险预测和防范,优化方案,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拟采用的新工艺及保证措施,拟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拟进场的主要人员情况表和劳动力计划,近期完成工程情况,在建工程情况,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网络或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包括劳务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出具分包人的资信文件供审查,否则将视为将工程进行了非法分包。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在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或载明经事先考察合格的可供选择的专业分包人,但可供选择的专业分包人数量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采用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采用银行出具的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现金等形式。

  保函需采用带有开具银行明显标志的专用纸张,保函中除了保证期限、保兑条件、银行公章等要素外,还应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及印鉴、能够正常联络的办公电话等内容,以资核对。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7‰,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最少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正本和副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分开封包,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封包面上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字样,并写明下列内容:

  (一)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三)在××××年××月××日××:××前不准启封;

  (四)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除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外,均应采用平装装订。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合格,按废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应由至少两人共同办理,并作录像或拍照。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当场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以及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包(箱)数量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的密封包(箱)。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投标人以调整报价函的形式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的,应当在调价函中详细载明调整报价表、单价分析表及相关附件,否则视为调价函无效。

  第四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五十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十一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二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五十三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的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在不同的投标人间有重叠;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间有雷同现象;

  (六)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仅向一家或几家投标人透漏有关信息,而非向全部投标人;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评标监督组织可宣布招标失败。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  标

  第五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须按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代表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的企业经理、副经理、技术或经济负责人,或拟担任所投标工程的项目经理,除此之外,均视为投标人未指派合格的代表参加开标会,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予启封。

  第五十九条  开标工作人员由主持人、证照核验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组成。开标工作人员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确定,并按照各自所担当的任务,熟悉其职责、工作程序及应当遵守的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六十条  开标会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主持召开预备会,预备会主要包括:

  1、通报会议准备工作情况。

  2、确定评标监督组织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开标工作人员及评标期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联络人。

  3、确认会议议程、开标和评标工作纪律等。

  预备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监督单位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二)开标前一小时内,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代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标底编制人员确定“招标人标底”。所有知悉标底信息的人员自开始确定标底起直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应当断绝与外界的信息联络,其个人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应当交监督人员统一保管。

  (三)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

  1、宣布开会。

  2、对投标人点名,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公布接收投标文件情况(包括接收时间、包装箱数等)。

  3、宣布开标评标监督组织成员名单、会议工作人员名单、开标及评标期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联络人姓名及其联络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4、由监督组织负责人宣布开标评标纪律。

  5、开标。

  (1)当开标的标段只有一个时,则直接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顺序的逆顺序开标;当开标的标段数超过一个时,抽签确定各标段开标的先后顺序,一般先由招标人通过抽签方式从所有投标人中选定一家,再由选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各标段开标的先后顺序;各标段内开标顺序一般按先递交的标书后开的规则开标;

  (2)证照核验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核验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签名真迹公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载明须当场核验的其他证照。除另有约定外,供核验的证照均须为原件。

  (3)开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含正本和副本等所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密封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开标人启封投标书正本。

  (4)唱标人宣读投标保函、投标书报价、拟达到的工程质量等级、开工和竣工日期等开标要素;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

  (5)设有标底的,当众启封招标人标底。

  (6)投标报价在招标人标底1.03~0.90倍之间的所有报价,其算术平均值为相应标段所有投标人的“合理报价均值”。

  (7)由按本款(1)规定的方法从所有投标人代表中确定一名人选,当众抽签确定“招标人标底”所占的权重系数,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0~1,在此范围内,每0.1为一个档,将“招标人标底”和“合理报价均值”按抽取的权重系数加权平均,然后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则确定最终的“评标标底”。

  (8)不设置标底的,按本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则确定评标标底。

  (9)按“公布评标标底的规则”公布“评标标底”。

  (10)投标人代表退场,按招标人的要求等待向评标委员会澄清问题。

  第六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场宣布为废标:

  1、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未出示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未出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出示法定代表人签名真迹公证书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出示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出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未出示招标文件载明须当场核验的其他证照原件或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保函的开具银行或担保金额或担保期限或保函的签署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工期、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代表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评委不得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须是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成员。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方法:评标专家必须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站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级主管的水利工程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置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市级主管的水利工程到市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认可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招标人到规定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时,只需填写评标专家抽取表,专家产生的过程及相关事项招标人均应回避。

  一般情况下,大型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省范围选择,中小型工程的评标专家可按工程所在地就近选择,但项目法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均应回避。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在近五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十五条  评标专家、行政监督人员、为招标活动直接服务的人员和其他必须在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在到达评标地点向招标人报到后,应即断绝与外界的联络,将所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交给招标人由专人统一保管。确需对外联络时,应使用招标人指定的通讯工具并在监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外联络。评标专家的住宿地点和评标地点应当保密并有专人值守,且与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和开标地点分隔开。

  第六十六条  评标应当按照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最后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标得分合计作为最终评标得分的方法进行。只有技术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其商务标方能进入评审阶段。技术标经评审不合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其投标报价已参加“合理报价均值”计算的,应当剔除,重新计算“合理报价均值”及“评标标底”。

  第六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会议议程独立自主进行。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任何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对评委会提出的问题,也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六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包含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和对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以及工程施工管理的建议。

  第六十九条  评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监督组织代表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主任委员;

  (三)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评标方法和标准。

  (五)必要时,可按照每个评委的专业特长做适当的分工,侧重负责某一个或几个专业方面的评审,但在作这种分工时,每个专业方面至少要有两名评委平行工作,其评审范围必须包括供评审的所有投标文件。严禁将评委先作分组,然后由某一组评委包揽对某一份或几份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再向评标委员会报告评审意见,以此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的做法,发生这种情况时,监督人员有权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宣布评标无效。

  (六)评标委员会先粗评投标文件,按照废标的判定条件剔除废标,再详细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七)评标委员会逐项列出需要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在经半数以上评委同意后,向相应的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函,由招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招标人公章后,由事先指定的联络工作人员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在澄清问题函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相关的问题,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回馈给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转交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在对每份投标文件分别审查并将评价意见形成书面文字(该意见由评委签字后,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后,提交评标委员会交换意见和讨论,形成评标委员会对每份投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应写进评标报告中)。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应具体、详实,尽量不用或少用较好、较细、较差等形容词句。

  (九)评委根据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意见和评标赋分办法分别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赋分,经评委本人签字后交工作人员统计汇总。

  (十)工作人员计算各投标人的评标得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赋分结果。

  (十一)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得分情况,确定一至三个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并标明其排名顺序。

  (十二)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每一页均应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评标报告中应有“有无保留意见”一项,凡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作为保留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报告附件应包括评委报到登记表、评标依据的资料、有关评标的往来函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及保留意见等内容。

  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进行无标底招标时,供评标时评审的最优报价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设置拦标价的,低于拦标价的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6%为最优报价;

  不设置拦标价的,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概(预)算额为上限,以上限的85%为下限,上限的97%作为基准价,凡不高于上限和不低于下限的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均价,相应的投标人数量作为基准报价组,其中不低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所对应的投标人数量作为偏高报价组。

  偏高报价组不足基准报价组的50%时,以投标均价的97%为最优报价;

  偏高报价组超过基准报价组的50%但不足60%时,以投标均价的96%为最优报价;

  偏高报价组超过基准报价组的60%但不足70%时,以投标均价的95%为最优报价;

  偏高报价组超过基准报价组的70%但不足80%时,以投标均价的94%为最优报价;

  偏高报价组超过基准报价组的80%但不足90%时,以投标均价的93%为最优报价;

  偏高报价组超过基准报价组的90%时,可以以投标均价的92%为最优报价,也可由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重新进行招标,也可经招标人同意,要求开标时合格的所有投标人重新报价。

  第七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印鉴不能代替签字);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或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报价表中的汇总阿拉伯数字与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报价书中大写的投标报价不一致。且又没有说明的。

  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或未指定责任人、或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

  (七)投标文件的质量和工期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响应的;

  (九)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十)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和开标结果进行确认,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串通投标,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缺少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报价清单之一者;

  (十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七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七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六章  定  标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满五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反馈意见,七日内未反馈意见,即视为对招标人招标工作的认可。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行政监督组织的组成和评标监督情况表;

  (五)中标单位的名称。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

  第八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八十三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定合同),招标人应当给每个投标人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  行政监督

  第八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距开标四十八小时前,将开标和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告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代表出席开标、评标会议,行使监督职责。除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安排、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等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监督组组长应当填写“评标监督情况表”并经监督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标监督情况表一式两份,交项目法人一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一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未予明确规定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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