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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文资料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6    浏览次数:0


冀水政法〔2009〕6号

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文资料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确保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完整、可靠、一致,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水文资料使用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冀法审〔2009〕13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水文资料使用办法

(咨询电话:85696589  85696538  85185936)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水文资料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活动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工作。

第二章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审批: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使用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可行性论证;

    (二)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重点项目建设及其进行的防洪影响评价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确定重要的取水和排水的水量、水质,或者向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

    (四)开展有关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

    (五)变更水文年鉴的重要数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内容:

    (一)完整性: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在空间、时间以及配套关系上应当完备。

    (二)可靠性: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是水文机构监测和整编后的资料;使用其他部门的资料,应当经水文机构审定。

    (三)一致性: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系列在受气候、下垫面条件影响显著时,应当对其进行还原处理。

    第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三章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时,应当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省及其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要使用水文资料的,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应当向派驻设区市的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办理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情况说明书》(格式附后);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告或相关法律文书。

    第九条  水文机构应对水文监测资料的应用情况进行审查。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会议,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由水文机构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是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的重要技术依据。

    第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水文机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不属于水文监测资料审批范围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水文机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水文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签发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行政许可文件。因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事项重大或者特殊情况,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省水文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五)自作出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使用未经审批的水文监测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私自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文监测资料,是指各级水文机构所收集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监测数据经整编后的成果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
           
                                           编号:

×××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我(单位)现向你局申请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项目使用水文监测资料说明书;
    2.××× 项目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请依法予以审查并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 项目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情况说明书编制提纲

    由于各项目使用水文要素不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说明书编制内容也有所区别。因此,说明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项目使用水文要素的不同进行说明书编制工作。

    一、概述

    1.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和项目概况;

    2.编制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报告书的目的;

    3.项目所在区域及相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情况;

    4.项目所在区域及相关区域的水文站网、水文监测资料情况。

    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情况

    1.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类型情况

    论述该项目所涉及的水文监测资料要素,如降水量、蒸发量、径流量、洪水、暴雨、泥沙、河道(水库、洼淀)水位、水温、水质、地下水位等。

    2.水文监测资料的来源

    说明水文监测资料由哪些部门提供,水文监测、整编所依据的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3.水文监测资料数据处理

    说明收集、引用和插补情况。

    4.水文监测资料采用的系列使用情况,并附表列全所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水文监测资料使用的合理性检查

    根据项目所使用的水文要素,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进行合理性分析。

    1.完整性

    依据项目所需的水文要素,分别陈述各水文要素的完整性,按水文要素的不同特性进行必要的分析。

    (1)站(井)网分布;

    (2)断面(井)情况;

    (3)监测形式或方式及方法;

    (4)所选站的数量及选站方法,所采用水文监测资料插补延长的技术方法和依据;

    (5)样本代表性;

    (6)其他方面完整性分析。

    2.可靠性

    依据项目所需的水文要素,分别陈述各水文要素的可靠性,按水文要素的不同特性进行必要的分析。

    (1)水文监测资料监测部门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资质情况;水文监测资料是否经省级水文机构的汇编或审批;

    (2)监测场地和监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水文监测资料监测和整编所依据的规范或标准;

    (4)上下游、相邻站或相关区域资料的对比分析;

    (5) 其他方面可靠性分析。

    3.一致性

    依据项目所需的水文要素,分别陈述各水文要素的一致性,按水文要素的不同特性进行必要的分析。

    (1)水文分区及区域水文特性;

    (2)气候和下垫面情况;

    (3)人类活动的影响;

    流域(区域)内水工程情况;水文要素发生过程中出现的天然或人为的分洪、溃堤、改道、堵口、增雨等影响情况;

    (4)水文监测资料还原处理情况;

    (5)其它影响一致性的情况。

    四、综合评价

    依据项目使用的各类水文监测资料,按水文要素进行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综合评价,论证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水文监测资料做出的特殊处理予以重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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